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强化资源要素利用效益,规范审批流程,依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资源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提升资源要素流通利用,有效提升土地承载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公共配套服务功能提升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形成支持和鼓励存量建筑活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存量建筑,是指已申领或具备申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条件的已建成既有建筑,在不拆除的条件下,经批准通过盘活存量建筑功能的方式实施提升。对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存量建筑,或政府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拆除的建筑,不在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之列。
建立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原则上两年一次,如遇重大政策变动即时调整。纳入正面清单的,方可同意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纳入负面清单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管理
对纳入正面清单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一)申请
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主体向属地区镇提交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
1.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申请(见附件2);
2.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委托手续;
3.原批准图纸、改造后图纸,图上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4.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审批流程
各区镇对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建筑使用功能所属的产业门类和认定主体进行明确,并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功能区域特点、周边生活配套及是否适用过渡期政策等综合因素进行初审。经研究同意后,由各区镇牵头,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见附件3)、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数据局进行会商。会商通过后由牵头区镇出具会议纪要。市住建局、市数据局等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审批结果和项目信息汇交市资源规划局备案。
(三)批后监管
各区镇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及项目走样变性、未按新产业新业态性质实施,不符合5年过渡期政策要求的,实行责令恢复原功能使用、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等处置措施。
(四)到期处置
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到期前,经会商认定,项目具备永久调整条件的,则可启动控规调整程序,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现控规精准科学管理。对经各区镇论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且经营较好的项目,但产权人没有经济实力或没有意愿按新的用地性质完善用地手续的,在按年征收土地收益的条件下,可继续允许其改变使用功能使用。
四、职责分工
(一)区镇职责
各区镇负责受理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申请并开展初审,组织召集各部门会商,协调各部门出具会议纪要。落实批后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实行责令恢复原功能使用、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等处置措施。涉及权限下放区镇的项目,由区镇按审批权限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二)部门职责
1.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认定主体清单(附件3)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对涉及文保、控保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市资源规划局对产证合法性事项进行审查,负责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市数据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4.市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由太仓市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苏州市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按上位政策执行。
附件:
1.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正负面清单
2.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申请(例)
3.产业认定主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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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解读 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