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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5-00063
农业、林业、水利;政府文件; 通知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5-10-13
市政府关于印发《浏河渔港港章》的通知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浏河渔港港章》的通知

时间:2025-10-14 16:24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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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浏河渔港港章》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浏河渔港港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浏河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渔港全面实行以“港长制”为统领的渔船渔港管理体制,由太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级港长,浏河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镇级港长。

市级港长主要职责包括统筹渔港规划建设,协调综合管理,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督促镇级港长履职,推进渔港振兴。

镇级港长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落实港务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推动渔港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太仓市农业农村局为浏河渔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浏河渔港水域渔船交通安全、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指导渔港规划和建设工作。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太仓市渔政监督大队)为浏河渔港的渔港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浏河镇人民政府负责浏河渔港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协调督促渔港经营单位做好渔港区域内设施维护管理、陆域环境卫生管理及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做好渔港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衔接平衡渔港区域内渔业发展规划,支持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做好政策性资金扶持工作。

太仓市数据局负责渔港区域内市场准入、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工作,保障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项目开工建设。

太仓市财政局负责渔港相关上级资金争取,做好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沟通协调及项目资金申报指导工作。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用地的协调、审批、管理,做好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太仓市公安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出海船舶人员海防管控工作。

太仓市水务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水务管理,做好区域内浏河闸外港堤安全和防汛防台风管理工作。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做好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障航道畅通。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渔港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和浏河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落实浏河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为区域内涉氨冷库改造为其他制冷介质提供技术支持,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登记服务工作。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监督管理的指导,支持区域内环卫设施建设,做好环卫行业技术规范帮扶工作。

太仓市商务局负责渔港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维护流通秩序,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

太仓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渔港区域内文旅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属地开展渔港文化挖掘和旅游体验产品打造工作。

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负责渔港区域突发环境问题的应急监测,协助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工作。

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渔港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提升渔港区域火灾防控能力。

太仓市供电公司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海事、海警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做好渔船进出港途中的相关管理工作。

浏河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同配合,在保障渔港正常运营、支持渔港产业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五条 浏河渔港位于太仓市浏河镇、新浏河北侧,距新浏河与长江交汇处约2.3公里。总面积2.16公顷,其中陆域面积1.10公顷,水域面积1.06公顷,即以下坐标点(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连线范围:

1.X=3488145.594   Y=40621303.952;

2.X=3488157.093   Y=40621320.660;

3.X=3488169.916   Y=40621338.438;

4.X=3488187.883   Y=40621363.708;

5.X=3488200.698   Y=40621382.924;

6.X=3488213.998   Y=40621403.849;

7.X=3488224.640   Y=40621422.475;

8.X=3488239.030   Y=40621447.791;

9.X=3488260.272   Y=40621484.339;

10.X=3488210.329  Y=40621511.423;

11.X=3488016.587  Y=40621224.775;

12.X=3488040.066  Y=40621207.158;

13.X=3488063.165  Y=40621188.771;

14.X=3488074.336  Y=40621203.964;

15.X=3488076.818  Y=40621207.212;

16.X=3488086.112  Y=40621220.444;

17.X=3488110.682  Y=40621255.428;

18.X=3488119.460  Y=40621266.875;

19.X=3488129.620  Y=40621281.134;

20.X=3488145.594  Y=40621303.952。

第六条 渔港码头划分为公务码头区、渔船装卸补给区。其中渔船装卸补给区仅用于渔获物装卸,渔业船舶的后勤补给、停泊、航行等及其他船舶应急停泊、航行。

第三章 渔港建设与渔港经营

第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渔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渔港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建设同步施工,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第八条 渔港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水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浏河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 从事下列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一)码头和其他渔业港口设施的经营;

(二)渔获物和渔需物资的装卸、仓储、驳运等经营。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浏河渔港经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做好渔港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为进港避风、紧急避难的船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其进港。

第十三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浏河渔港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渔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单位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渔业无线电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普通船员证书。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非职务船员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职务船员证书或者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不得指使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保险。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和离港前,向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靠岸、作业、停泊,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航行、停泊、作业有关规则的限制。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内应当服从太仓市农业农村局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渔港内的渔业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太仓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五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浏河镇人民政府应将浏河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消防责任制范围,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太仓市农业农村局应制定浏河渔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太仓市农业农村局和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制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在浏河渔港停泊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

接到报告的水上(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六条 渔港内渔船油料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在渔港区域从事加油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立即向航标管理机构报告,损坏者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单位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渔港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和捕捞;

(二)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弃置废旧船舶,或者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采砂;

(四)擅自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五)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渔港内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渔港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条 禁止向本渔港水域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固(危)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收集、运输、利用、处置。渔业船舶应将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洗舱水、压舱水等污水移交码头的油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本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渔业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必须分类后运到码头的垃圾回收站点,再分类转运处理。

第三十二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太仓市农业农村局;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报告后尽快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渔港水域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浏河渔港水域内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太仓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进入的第一个港口为浏河渔港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太仓市农业农村局或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太仓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港章解释权归太仓市人民政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太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文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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